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新建、改建、增建房屋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农村建房市场基本上是农民个体建筑队在“唱独角戏”,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农村自住建房造成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起重视,能够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基本案情
梅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梅某某将其位于某村的房屋承包给刘某某修建,刘某某系承接建房工程的个体工匠,马某某系受刘某某雇请为其做工。马某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坠落将原告杨某某家的石棉瓦房砸破后连带水泥砖、石棉瓦等跌落至杨某某屋内,砸伤正在睡觉的杨某某。因此,原告杨某某将被告马某某、刘某某、梅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应承担三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第一,被告梅某某修建的房屋为两层以上,其将两层以上的房屋发包给刘某某修建,双方的关系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梅某某是该房屋修建项目的发包人,刘某某是项目承包人。第二,本案中,行为人侵害了杨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关于三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刘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马某某虽然是刘某某的雇员,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没有搭架子的情况下不规范操作从而坠落造成损害,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梅某某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某某修建,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判决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对杨某某的伤害由刘某某承担70%的责任,马某某承担15%的责任,梅某某承担15%的责任。
裁判要旨
在农村建房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分摊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要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承包人与具体施工人构成雇佣关系,如施工人受伤或造成第三人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无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此类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纠纷案例,发生此类纠纷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房主没有资质选任意识,农村建房中劳务关系不明确且多为口头约定。二是大多建房工匠没有相应资质、操作不规范。三是施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缺失。
在此,别墅大师温馨提醒大家,农村建造房屋,农村建房人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对承包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及施工人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最好选择专业的建筑公司,签署协议,权利、义务、责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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