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熟知的外交大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而代办则是由外交部长派遣,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1954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分类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
(一)特命全权大使
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
(二)特命全权公使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目前各国驻外使团多设有公使这一职衔,但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大使馆内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办
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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